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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6日,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东睦股份(600114),600114.SH)发布公告披露,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(以下简称“宁波证监局”)出具的《关于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朱志荣、严丰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(〔2025〕11号)。
《警示函》指出,经查,公司、朱志荣、严丰慕存在以下违规事实:2020年1月,公司与相关主体签署了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钟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、钟伟、于立刚、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》,该协议约定了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上海富驰”)在该次股权转让交易后5年内未实现独立上市的,公司收购上海富驰剩余股份。该条款对公司收购对价、收购上海富驰剩余股份、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,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条款,直至2025年3月24日才对外披露。
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二条第一款、第三十条第二十一项和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二条第十九项的规定。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志荣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严丰慕,未能勤勉尽责,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三条、第五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二款和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五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五十九条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股票配资平台查询系统,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东睦股份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志荣、时任董事会秘书严丰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宁波证监局指出,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,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,提高规范运作意识,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,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,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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